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0 10:3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书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第���六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而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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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
相应保险费后,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加入本保险的具体时间将在本合同批单上载明。新增加的被保险 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书 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 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该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 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 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对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 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 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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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2)保险费交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