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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0:4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附表”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个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基础上,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营运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程度鉴定。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