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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0:4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而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加入本保险的具体时间将在本合同批单上载明。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 或低于满足参保条件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客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