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住院治 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 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 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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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4.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1),在医院(见释义12.2)治疗并导致医疗
费用支出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 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 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