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 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陔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险人
同意后)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陞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资料。
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陒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6.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陒应的差额。
7 保险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同主合
同陒应条款。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