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0 09:5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都会人寿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5岁-35岁 | 24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60.0万 意外残疾60.0万 |
1年 |
30岁-30岁 | 1600.00元 | 1年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400.0万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200.0万 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40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万 |
1年 |
29岁 | 14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意外死亡100.0万 |
1年 |
30岁 | 7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1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30岁 | 210.00元 | 1年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30.0万 |
1年 |
32岁 | 7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1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34岁 | 21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保险金30.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万 |
1年 |
35岁 | 35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50.0万 航空意外险250.0万 意外身故50.0万 |
1年 |
39岁 | 7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1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45岁 | 7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 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 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 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