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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1-10 09:5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我们不接受续保;

  (3)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4)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 续保

  11.1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以前,如我们未收到您书面提出的不续保申请,并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我们收到您 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生 日。)

  11.2 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此情况下 11.1 条不再适用。

  11.3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止日至

其它交方式

年交

 

日的月数

 

 

 

 

 

 

 

 

 10 个月

0

60%

 

 

 

 

 

 9 个月但不 10 个月

0

50%

 

 

 

 

 

 8 个月但不 9 个月

0

40%

 

 

 

 

 

 7 个月但不 8 个月

0

30%

 

 

 

 

 

 6 个月但不 7 个月

0

25%

 

 

 

 

 

 6 个月

0

0

 

 

 

 

 

  第十三条 释义

  13.1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供一般民众付���乘坐的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 具。其中,陆路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地铁及磁悬浮列车)等;水路交 通工具包括轮船、轮渡客船、气垫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 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等。若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工具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 交通工具的定义。本定义范围不包括电梯、自动马路、收费隧道、缆车、旅游包车、包船、包机、个人自驾租 车、气球、飞艇及用于观光游览、学习或体验飞行的飞行器等。

  13.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 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 毒、猝死等。

  13.3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 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13.4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 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CC01-D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5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护照、军人证等。

13.6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 医疗及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