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1-10 09:1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公共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一、基本保障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支付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基本保障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基本保障中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不包括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69 周岁。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1.4.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