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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09:5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0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一)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24小时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妊 娠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育手术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见 7.3)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生育手术残疾保险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生育手术残疾保险金及基本部分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24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见7.4)确定必须的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被保 险人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0日。

  (四)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1)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7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 故,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见7.5), 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

  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

  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止。

2.2 投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