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09:5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需于投保时
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6.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7.3 生育手术 指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流产、早产、住院分娩过程中所做的与生育相关的
手术。
7.4 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
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 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5 先天畸形 包括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无脑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