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09:5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 20 周岁(见 7.1)至 45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且
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的新生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参照适用本合同关于连带被保险人的约定。除 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
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 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 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 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
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 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一)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
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妊 娠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育手术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见 7.3)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 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生育手 术残疾保险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生育手术残疾保
险金及基本部分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
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见
7.4)确定必须的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被保 险人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
付天数最多为 30 日。
(四)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1)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 7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
故,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
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见 7.5), 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 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