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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2014-10-31 08:3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怎么样?

  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适用年龄:90天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 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个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 疗费用按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境内治疗,则境内的医疗费用须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 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 业性质保险计划)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不符合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 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四)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但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不论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时使用何种货币,保险人均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后,以人 民币支付保险金。

  (六)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 险人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金额为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关系:

  (一)本附加合同只附加于境外旅行意外伤害类主保险合同;

  (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三)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四)本附加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保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

  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个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

  疗费用按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境内治疗,则境内的医疗费用须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

  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

  业性质保险计划)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不符合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

  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四)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但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不论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时使用何种货币,保险人均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后,以人

  民币支付保险金。

  (六)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

险人从其它保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