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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2014-10-31 08:3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

  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

  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

  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事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二)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

  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件。保

  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保机构、其他保险人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收

  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

  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

  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

  澳门地区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或受聘单位所在地的行

  为。

  境外旅行期间:指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以较晚者为准)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或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5、医院:

  (一)境外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门诊、护理、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二)境内的医院: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包括保险人认可的与二级或二级以���医院

  相同规模的医院。

  被保险人须在本定义规定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事故急救不受此限制,但在急救情况稳定

  后,须转入本定义规定的医院治疗。

  6、必需的医疗费用: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费用:

  (1)对治疗被保险人的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

  疗所需水平;

  (3)应由医师出具处方、诊断证明;

  (4)与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标准相一致;

  (5)非主要以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护理提供方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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