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7 09:3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您与我们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 保险金额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但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上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保险单上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第3.3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一、保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定一种:
1.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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