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4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自
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
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我们向贵单位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贵单位应自该被保险
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担的保险
责任维持不变。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贵单位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
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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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
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贵单位退还该
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约定。
9.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 被保险人资料 贵单位在投保时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
面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应详尽记录每一
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交费金额等事项。
ⅈ 释义
10.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 工伤 依据国务院最新修订或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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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4 《职工工伤与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