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4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争议处理
9.3 被保险人资料
10.释义
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435号文,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
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参加当地工伤
保险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时
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
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致残,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
残程度为五至十级,并与贵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一、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贵单位与我们约定的月工资金额和给付标准给
付该被保险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给付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每满一年给付:
伤残等级 给付标准
五级 1.4个月约定工资
六级 1.2个月约定工资
七级 1个月约定工资
八级 0.8个月约定工资
九级 0.4个月约定工资
十级 0.2个月约定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贵单位所在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的年龄)×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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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一、按照贵单位与我们约定的月工资金额和给付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二、给付标准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被保险人年龄确定:
单位:个月
年龄 给付标准
伤残等级 20岁以下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55岁 55-60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标准×约定月工资金额。
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䃰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
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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