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09:2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为限。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4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
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国泰安康���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择附加)四、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6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