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09:2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资料
6.4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附表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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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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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投保当时依照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3]不同,投保人所应交付的保险费也不同。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合同所载的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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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并自意外��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6]治疗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为限。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4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住院[7]治疗
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8],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4.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