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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3 09:4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4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 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残疾并由于同一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该 被保险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主合同 身故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附加合同2.4 责任免除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投保范围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力

  1.3 附加合同生效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2 保险期间4.1 受益人

  2.3 保险责任4.2 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母婴安 康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 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投保范围 进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附加合同 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同时解除。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