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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4 09: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而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后的数额。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烫伤或烫伤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烫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保险金额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烫伤责任,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则我们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