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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4 09: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原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以下任一情形的除外:

  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等原因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的;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的情况。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从中扣除已先于支付的数额,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请求时效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您应在投保时交付。

  3.2. 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的,应填写退保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额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 您交付的保险费 ×(1-本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根据职业和工种分类,如果其危险程度降低的,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从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中扣除该差额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按照第3.2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自我们得知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不变。对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也不退还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根据职业和工种分类,如果其危险程度增加但不属于拒保范围的,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按照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占保险期间所包含月数的比例来增收保险费,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保险责任不变。对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拒绝交付保险费差额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照第3.2 款中的规定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