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10:2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自贵单位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 止。
5.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时, 我们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 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 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
变更
^ 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
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该被 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 的可保范围,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 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 的,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贵单位应自该被
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 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日内,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贵单位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_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 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9.2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 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