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4 09:0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航空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时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生效。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
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 元的整数倍。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 元,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