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安逸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09:3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安逸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逸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第六条续保和宽限期第十八条失踪的处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缴付第十九条身体检查
第八条保险金额第二十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释义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IPAC。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