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安逸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09:3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合同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相关凭证上载明外),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合同满期日的当日24时止。
第六条 续保和宽限期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前,若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并按本公司的规定缴纳续保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将自动延续。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若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对于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投保人缴纳续保保险费后,本公司仍负保险金责任。除非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申请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