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10:2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烧 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贵单位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一)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和烧伤,我们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较大者。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 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 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 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 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 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贵单位与被
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贵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贵单位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贵单位、被保险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