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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0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

  的可保范围,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

  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

  的,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贵单位应自该被

  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

  担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贵单位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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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

  格,并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9.2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

  之一予以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

  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 被保险人资料 贵单位在投保时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

  关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应详尽

  记录每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被保险人所去国家(地区)、

  出国天数、职业、交费金额、保险金额等事项。

  释义

  10.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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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