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0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被保险人的护照原
件、签证原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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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申
请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
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
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贵单位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出国期限的长短以及对应的
日费率和被保险人所去国家(地区)及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计收。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增加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贵单位增
加被保险人的申请自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到保险费后生效,生效日期在批单上载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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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减少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自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
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不再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若贵单位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
之前,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贵单位要求减少之日零时起终
止。
5.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时,
我们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
保险人,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
保险人,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
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贵单位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
起10日内(含第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
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该被
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