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0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增加被保险人
5.2 减少被保险人
5.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6.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争议处理
9.3 被保险人资料
10.释义
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 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ᝨ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因公或因私短期
出国(含前往港、澳、台地区)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
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
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人数
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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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