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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精英计划)

2014-10-24 09:02: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 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职业等级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 费率,以投保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 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 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 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 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 退还保险费。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 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 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有权依法按【合 同解除权】条款所列方法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