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提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3 09:26: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提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高度残疾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提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4.1)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见4.2),可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主合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1、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4.3);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4.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4.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4.6)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三。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3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4.7)进行鉴定。
四。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是指因遭受意外事故(见4.8)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
4.2 身体高度残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4.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