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务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10:3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境外务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合法出境务工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 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 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