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务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10:3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的死亡证明材料,且该材料履行了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手续;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的残疾证明材料,且该材料履行了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手续;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 付比例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
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 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危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 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