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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精英计划)

2014-10-24 09:02: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 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 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按给付金

  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

  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 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

  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50%向 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两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

  医院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我们按前四 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两倍给付。

  六、三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我们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三倍给 付。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发生的两倍或三倍给付金额按相应一倍给付金额计算)。

  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 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 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剩 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 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八、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按保险合同中载明

  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

  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我们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

  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