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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09:0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4-3

  3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

  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 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 司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累计���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 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工具意

  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 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交 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

  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 或“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2.4

  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

  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 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 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 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 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 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用轿车、单 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附件 4-3

  4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