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11:2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3.2.1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 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 合续保条 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
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瑞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4)经我们核保同意。
3.2.2附属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附属被保险人; (2)系主被保险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3)系主被保险人配偶的,本附加合同生 效时,年龄应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系主被保 险人子女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应出生满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科学生最长 可延至23周岁),且一个家庭内符合投 保条 件的子女均须投 保;附属被保险人在符合续保条 件的情 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4)经我们核保同意。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 保时投 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 保本附加险。 除非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 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相关投 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 您的投 保申 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 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 效, 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单中载明的生 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 计算,但本附 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二、保障条款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 可由您根 据 被保险人的职务等的不同等级确定,需由我们审核同
3 瑞泰安附丰加之团选体投意资外连伤结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条款
意,并于被保险人承保名册及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载明,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 金额和被保险人职业等级约定的费率 标准确定,以一个 保险单年度 为计算基 础,详见附件一“瑞泰附加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费率 表”。我们使用的职 业分类表参见“瑞 泰人寿职业分类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 过分别扣取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每月应交 保险费为每一被保险人在一个 保险单年度应该交付的保险费金额除以12)。在保险单生效日的当日 及以后的每个 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当月应该收取的投资单位 数,从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主合同当时被保险人在各投资账户的 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被保险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被保险人 各投资账户,体现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增减。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7.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承保名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本 附加合同附件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 给 付比例乘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