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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0 10:3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表,本合同保险费为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合同所附短期保险费费率比例表(见附表三)交付保险费。

  五。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前;

  2、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并且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后三十日内。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条件

  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的职员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特定团体的参保职员必须占该团体所有职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5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6.6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