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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08:5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建信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工伤残疾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须选择可选责任中的一项且仅可选择一项,所选择的可选责任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GCAD1):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意外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或工伤残疾保险金后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10月备案

  二、可选责任:

  1、意外残疾给付(GCAD2):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1)(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 1 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2、意外工伤残疾给付(GCAD3):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附表2(见释义)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时的身体伤残状况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工伤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严重项目的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的伤残,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工伤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