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08:5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险告知书、健康声明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D。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须选择可选责任中的一项且仅可选择一项,所选择的可选责任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投保人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GCAD1):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 意外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或工伤残疾保险金后再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0月备案
二、可选责任:
1、意外残疾给付(GCAD2):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1)(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 1 所示的比 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2、意外工伤残疾给付(GCAD3):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 数,按本合同附表2(见释义)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给付的 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时的身体伤残状况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工伤 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的伤残,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工伤残疾保险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