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建信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08:5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 将予以扣除。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13、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 意外;

  14、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5、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0月备案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将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超过一年的,可续保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

  建筑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建筑工程因各种客观原因延期开工或停工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中止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效力,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期 间日数为限。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且对同一项保险责任每一被保险人须有相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以被保险人人数为基础计算;

  (2) 以建筑工程的施工总面积为基础计算;

  (3) 以建筑工程的总造价为基础计算。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0月备案

  订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