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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4 09:3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

  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本

  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⒋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⒌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8.26]。

  ⒍如实告知

  6.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⒎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8.25]。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3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4残疾的鉴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在治疗结束后,保险单签发地的司法鉴

  定机构根据“表一”进行残疾程度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

  状况进行鉴定。

  7.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⒏释义

  8.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重要器官切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要器官切除:

(1)左肺或右肺全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