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4 09:3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款和2.3.6款二项保险金申请条件时,我们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二者相比较大者。
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8.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 65 周岁。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8.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三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3.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我们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表一”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3.3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重要器官切除[8.3],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4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事故导致烧烫伤,并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表二《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表二”)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