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0 13:27: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4.2
—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7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 伤害(见
7.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 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 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 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 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7.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本公司 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 在基本保险金额 20%范围内,按 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 长以 90日为限。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
围。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