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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28 11:0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 乘与公司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21)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80%给付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22)。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应付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总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

  四、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23)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与公司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四个长假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与公司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三款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未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疾病或医疗事故;

  十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九、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