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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28 11:0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份数、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份数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与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主险合同的份数确定。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16)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陆路公共交通工具(17):被保险人自完全进入该陆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车厢止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路公共交通工具(18):被保险人自完全踏上该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航空公共交通工具(19):被保险人自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与公司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20)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