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0:1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35岁 | 2010.00元 | 1年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8.0万 意外残疾保险金8.0万 意外工伤身故16.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
2.3.2 意 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 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 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 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2.3.3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 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5.6条、6.1条中
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 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
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 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未 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本人为投保人。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