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0:1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烧烫
伤(详见释义)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
2.3.2 意 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 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 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
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2.3.3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 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或因被保险人的自发性、蓄意 行为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w 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