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09:1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航空意外 铁路、水运人身意外 公路意外 私家车人身意外 交通意外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
给付等值于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
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
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
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障
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经
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
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
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二十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
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
证及所附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 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 知给投保人,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缴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 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 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障项目
本合同有以下四项保障项目,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航空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 外伤害 ; 二、铁路/水运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铁路/水运公共交通工具 时遭受意外伤害; 三、公路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时遭受意 外伤害;
四、私家车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 驾驶私家车 时遭受意外伤害。
投保人不能单独选择投保上述第 1项“航空人身意外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
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