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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09:1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

  给付等值于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

  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 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 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障 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 经 医生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 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 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二十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 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

  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 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 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续保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