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0:19: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 交通意外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
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
止。
三、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 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
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至安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交费通知给投保人, 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交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 同周年日1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 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